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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吉林优格律所律师
发布时间:2022-02-10
浏览量:182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12日9时30分,原告驾驶津某某牌小型轿车,沿某某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某某公路某某中学西侧时,其车辆前部撞某某(受害者)驾驶津某某牌轻型普通货车尾部,致双方车损的交通事故。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受害者不负事故责任。原告车辆在被告处投有车损险,并投保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综上,为维护原告自身权益,起诉至法院。

       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辩称,事故车辆在我司投保车损险,对原告提供的车辆维修票据不予认可,对评估报告真实性无异议,车损评估过高,残值过低,不同意承担诉讼费。

       经双方协商委托天津市某某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事故车辆进行评估,该公司于某年某月某日出具评估报告,车辆定损为182000元。事故后,原告支付施救费900元。另查,原告驾驶的事故车辆登记所有人为某某(案外人),其向本院出具证明称事故车辆已出卖给原告,同意由原告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该车在被告处投保车损险608600元,并投保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记载为原告。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车损182000元、施救费900元。

       我所张静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积极到庭参加诉讼,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实现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支持了我方意见,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保险合同订立后,原告依约交纳了保险费用,投保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被告应当在保险限额承担保险责任。

【律师观点】

关于保险公司的赔款项目:

1.修车的费用。

2.伤者住院的费用和药费;(其中有一定的自费部分是无法避免的,所以尽量能不住院就不要给他住,如果实在要住也要想办法让对方快点出院,这样可以减少你自费的那一部分的损失)。

3.关于伤者赔偿的费用:误工费---保险公司会根据对方出具的工资单进行赔付;生活补贴---按地区的不同,交警部门有规定,保险公司也是按规定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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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220*********92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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